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债务重组的原则。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债务优化重组的合规要点
前期尽职调查
评估债务人资产、负债、现金流,确保重组方案具备可行性。
方案合法性审查
协议条款需符合《民法典》《破产法》等规定,避免无效条款(如违规担保、利率超法定上限)。
监管报备与沟通
金融机构对企业重大债务重组需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上市公司需遵循证券监管规则。
风险隔离与后续管理
重组后需持续监控债务人经营状况,防止风险复发。
对于“债转股”类重组,需明确股权退出机制。
债务优化重组(Debt Restructuring)
目标:调整债务结构(如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改善现金流,维持企业持续经营,避免破产。
性质:债务关系并未消灭,而是通过协商重新安排条件,可能涉及债权人让步(如降息、展期)。
法律依据:通常依据《企业破产法》的“重整”程序或自行协商(庭外重组)。
债务减免(Debt Forgiveness)
目标:直接减少债务本金或利息,降低负债规模,常作为重组的一部分或最终解决方案。
性质:债权人部分或全部放弃债权,债务关系部分消灭。
法律依据:需债权人自愿同意,或通过破产清算中的清偿程序实现。

